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
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設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災能力,我局組織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加強性技術要求》”),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同時落實以下工作要求:
一、強化屬地管理。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對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設工程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由各總隊組織專家評審研究確定。
二、嚴格專家評審。各總隊應在落實《加強性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滅火救援能力情況,對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消防設計內容進行全方位技術審查,確保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能夠切實增強超高層建筑火災時的自防自救能力。專家評審意見應當明確、具體,不得提出模棱兩可、無法實施或需要另行解釋的原則性意見,不得采取任何變通方式規(guī)避執(zhí)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減少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防火技術措施。
本通知下發(fā)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過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設計已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的,可按專家評審意見內容進行審核,但應鼓勵建設單位積極按照《加強性技術要求》對原消防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10日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第一條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層主體部分(包括主體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的防火設計。裙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規(guī)定。
條文說明
第一條 高層建筑一般由高層主體部分及其附屬的多層裙房部分構成。本技術要求主要針對民用建筑中高層主體及其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設計。裙房可以不執(zhí)行本技術要求,但應執(zhí)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當附屬建筑為高層建筑時,附屬建筑的防火設計也要符合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是在現行國家標準相關規(guī)定基礎上的加強性要求。本技術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執(zhí)行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2梁以及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3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
4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5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6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疏散走道兩側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7建筑中的承重鋼結構,當采用防火涂料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